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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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安置费,乃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减员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是: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标准

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与经济补偿金之区别

一次性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之区别如下:

支付与受领之依据
  • 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 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是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支付与受领之主体
  •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 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需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支付与领受主体之意愿
  • 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
  • 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支付与领受之标准
  •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