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權
(重新導向自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即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的原則,乃物權法基本原則之一。實行這一原則,可確認產權歸屬,定分止爭。
按照此原則,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全權能,所有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能取得除所有權外的他物權。他物權是與所有權性質有區別的一類物權。他物權人對物享有的是所有權人依法或依合同讓渡給他的部分權能,而且儘管因為他物權的設立,使所有權人的權能受到了某些限制,但所有權人並不會因此失去所有權,相反卻正是所有權人實現其權利的重要形式。他物權終止,所有權人的權利又會回復到圓滿狀態。
按照此原則,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同一物上可以並存數個物權,如所有權與他物權並存;同一物上可以設定數個他物權,如在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土地使用權、地役權,但不得同時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矛盾的他物權;已經成立的物權可以排斥內容相同的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一物一權原則下,規定所有權為上位物權,再依據所有權人對物的使用、收益或擔保的不同利用目的規定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類他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