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
一物一权,即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的原则,乃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实行这一原则,可确认产权归属,定分止争。
按照此原则,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能,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能取得除所有权外的他物权。他物权是与所有权性质有区别的一类物权。他物权人对物享有的是所有权人依法或依合同让渡给他的部分权能,而且尽管因为他物权的设立,使所有权人的权能受到了某些限制,但所有权人并不会因此失去所有权,相反却正是所有权人实现其权利的重要形式。他物权终止,所有权人的权利又会回复到圆满状态。
按照此原则,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他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地役权,但不得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矛盾的他物权;已经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一物一权原则下,规定所有权为上位物权,再依据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收益或担保的不同利用目的规定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