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有獎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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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爲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類型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爲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並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爲,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若干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1. 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 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 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爲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 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 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爲。

構成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爲要點如下:

  1.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若干規定》。
  2. 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
  3. 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於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