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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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成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相当于内阁组成单位,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其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其行政首长一般为国务院组成人员(但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均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职)。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是组织、管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项事业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有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以及办事机构。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各部、各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委员会会议是各部、各委员会发挥集体作用的组织。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职权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包括三个含义:

  1. 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
  2. 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
  3. 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