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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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締約方式。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如果招標人與投標人或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使招標投標的競爭性降低或喪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標投標制度的意義和作用。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作爲限制競爭行爲予以禁止。1999年8月30日頒布的招標投標法,使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的規定更加完備,更易於操作。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構成

依照前述法律規定,招標投標中的限制競爭行爲可分爲兩類:

  • 第一類,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
  • 第二類,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

認定第一類行爲,其要點在於:

  1. 行爲主體是投標者,既可能是投標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體投標者;
  2. 在客觀方面,投標者之間實施了串通行爲,其方式如進行聯絡、進行私下協議、作出共同安排等;
  3. 串通的目的是通過某種安排排擠其他投標者或使招標者得不到競爭利益,即理想的價位及其他合同條件。

認定第二類行爲,其要點在於:

  1. 行爲主體包含兩方,即招標者和投標者;
  2. 在客觀方面,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有共謀行爲;
  3. 這種共謀行爲目的是爲了讓參與共謀的投標者中標,以排擠其他的投標者(如果共謀其他與招標事項無關的內容,不構成招標投標中的限制競爭行爲)。

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7條的規定,在招標投標中,招標者和投標者有上述兩種行爲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後果首先是中標無效;此外,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爲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招標投標法。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