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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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

先秦時期的五刑通常指:(刖)、大辟五種殘人肢體的肉刑

開皇律

開皇律》正式確立了新五刑體例。在繼承北魏、北齊刑罰體系的基礎上,《開皇律》對前代刑罰種類進行系統總結與整理,廢“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流徒罪較前爲輕。

《開皇律》以笞、杖、徒、流、死作爲基本的刑罰手段,並形成了完善的輕重有序的刑罰體系,定刑罰爲五種二十等,即:

  1. 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十爲一等。
  2. 杖刑五:自六十至百,十爲一等。
  3. 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 流刑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5. 死刑二:斬、絞。

上述五刑通稱爲帝制時期的五刑,以有別於西周時期的墨、劓、剕、宮、大辟舊五刑。從此殘人肢體的肉刑在王朝的法典律文上不復存在。自唐以後迄於明清,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一直是歷代法典中所規定的基本刑罰體系。

唐律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作爲基本的法定刑,其具體規定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 笞刑,爲五刑中最輕一級刑罰,分爲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 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 徒刑,分爲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爲等差;
  4. 流刑,分爲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 死刑,分斬、絞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