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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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实际是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生效债权执行措施,具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法院有权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程序

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时,应当参照督促程序,该通知必须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部分的债务不再执行,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除外。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财产查封、变价,幷交付给债权人,实现其利益。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