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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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執行,實際是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生效債權執行措施,具體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法院可以做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幷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務的,法院有權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程序

法院向第三人送達履行通知時,應當參照督促程序,該通知必須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後15日內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如果第三人對債權有異議,必須在收到履行通知後15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對異議部分的債務不再執行,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除外。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既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務,人民法院可以對第三人的財産查封、變價,幷交付給債權人,實現其利益。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