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書,係指在法律條文中以“但”或“但是”引導出與本條款規定相異的部分,用以指明例外、限制或附加本條款的適用範圍的文字說明。因以“但”或“但是”引出,故名。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1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但是”後面的文字,稱“但書”。
以“但”字引導的文字不構成另一規範的,不能視作“但書”。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此處的“但”字後的文字不構成另一規範,故不能視為“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