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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係指在法律條文中以「但」或「但是」引導出與本條款規定相異的部分,用以指明例外、限制或附加本條款的適用範圍的文字說明。因以「但」或「但是」引出,故名。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1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但是」後面的文字,稱「但書」。
以「但」字引導的文字不構成另一規範的,不能視作「但書」。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此處的「但」字後的文字不構成另一規範,故不能視為「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