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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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仅指形式上的债法,即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广义则指实质上的债法,即包括债的单行法,有约束力的立法、司法解释判例,司法中适用的债的国际条约等一切债的规范在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法财产关系法为民法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而财产关系法中,又以物权法、债法为基本内容。物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等物权不受侵犯,而债法的重心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尽管财产流转必须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又以物权的发生为归宿,但没有财产的规范流转,物权的法律保护将没有意义。可见,物权法与债权法有著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债法对于财产流转的重要作用,它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尤其重要。

名称

债法的名称,各国不尽相同。如瑞士、土耳其、南斯拉夫等称为债务法,日本称债权法,德国则称债权债务法。

体例

立法体例上各国也不相同。如德国、日本等将债法作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奥地利民法典》《普鲁士民法典》将其与物权法一并规定于财产法之中;《法国民法典》《义大利民法典》将继承作为财产取得的方法规定在一起。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债法以成文的单行法判例公布于众,这些国家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私法上的普通法衡平法等多系债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大陆没有统一的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债权”一节和“民事责任”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中关于债的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是法律中关于债法的基本规范。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适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批复、答复等,也都是债的规范的一部分。

特征

债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交易法。

一切财产上的交易与流转,均为债法的调整对象。债法是财产的分配与交换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当剩馀出现的时候,产生了对物的占有和控制的概念,当社会分工出现的时候,产生了产品的交换。这种交换,从最初的物与物交换,发展到后来的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财产流通,即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人们彼此的利益都容易保障。当期货交换的时候,一方让渡了产品,却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其价值,他必然要为将来才能实现的利益担心。保护人们的这种未来的期待利益,产生了债的概念及其相应的行为规则。债就是保证义务人必须履行给付义务的“锁链”,债法的目的就是保证交易双方期待利益的实现,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

二、是任意法。

债法所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是最生动、最活跃的一种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总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可以流通的财产种类多,要满足的需要也各不相同,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穷尽所有的交换形式。同时,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直接涉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在不违反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国家不必作过多干预。因此,债法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依合意选择适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其交易行为都是有效的,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最具共性的法律。

债法反映财产的流转关系,与反映财产归属的物权法不同。法律是上层建筑范畴的制度,必然反映其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反映财产归属的物权法,一定受国家以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因此,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其物权法律制度是不相同的。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法,与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形式的联系不那么直接,相反,债法因要反映不同主体、不同交易形式、不同交易标的等交换关系,其任意性规范最多,技术性最强,又因为国际间贸易活动的日趋增多,贸易内容越发丰富多彩,其共性也最突出。随著技术进步和全球市场一体化的形成,债法的这一特点就更为明显,而且为适应财产流转的国际化需要,一国的债法也要根据国家间关于经贸关系的条约、公约等作出自己的调整,显示出其国际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