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制度。
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
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 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 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
- 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上述類型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
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請。
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
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程序
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
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裁定及執行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
- 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
- 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
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復議有理的,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法院應當採取執行回轉措施。
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法院應在判決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回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