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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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為能力,是指公司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特徵

公司的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這種一致性不僅表現在公司的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同時産生、同時終止,而且表現在公司行為能力的範圍和內容與其權利能力的範圍和內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權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樣適用於公司行為能力。這也是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制度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制度不同的地方。具體來說,不同的公司法人具有不同的行為能力,而其行為能力的差異是由於其權利能力的差異導致的,不像自然人那樣其行為能力的差異是由年齡、智識狀況決定的。

實現方式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團體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實施行為時,與自然人有所不同。

  • 首先,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種社團的意思能力,它必須通過公司的法人機關來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機關就是公司的意思機關。公司的法人機關由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它們依照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進行公司的意思表示。
  • 其次,公司的行為能力體現在對外行為的實施上,公司的對外行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來實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來實施。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法第13條)。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法律行為,為公司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在公司權利能力範圍內,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就是公司自身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包括權利和義務由公司承受。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