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指公司設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並記錄在案,以供公衆查閱的行為。
設置公司設立登記制度,旨在鞏固公司信譽並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在我國,公司進行設立登記,應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遵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公司名稱預先核准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申請人
所需文件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 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
公司設立人首先應當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
所需文件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 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 公司章程;
-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 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公司住所證明;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2款)。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 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 公司章程;
- 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 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公司住所證明;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對於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22條)。
法律效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由此可見,公司經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