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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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

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

  • 一般權利能力,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解除。
  • 特殊權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並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

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這其中既有一般權利能力(如民事權利能力),也有特殊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其範圍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決定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