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使用關係,乃相鄰關係之一種,是指因涉及相鄰各方共同使用道路、渡口等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渡口、堤堰、涼亭、界牆、界溝等,應共同養護、共同修繕、共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其位置或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