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擔保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履行而為的保證。
分類
共同保證的特點在於保證人為二人以上。因此,在共同保證中會發生保證人之間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可見,共同保證有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之分。
按份共同保證
兩個以上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的,為按份共同保證。按份共同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也只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連帶共同保證
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各個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債務,每個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在保證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都不能免除。《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雖向債權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但在保證人內部之間仍依一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依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而定;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擔保證責任。但是,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不能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