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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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共同财产制的根本,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的一致,内部与外部的一体,既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又保障因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配偶一方的权益,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

共同财产制一方面确保夫妻经济独立,另一方面公平合理保护在家庭中承担不同分工的配偶双方。从夫妻财产制进化演变角度看,共同财产制是最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或作为契约财产制之一。

类型

依夫妻财产共有范围不同,具体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所得共同制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基本形态,剩余共同制或所得参与共同制等是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折中或复合形态。

  • 一般共同财产制,亦称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 所得共同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归夫妻共同共有,因继承、受赠等非劳动所得归所得者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
  • 剩余共同制,亦称净益共同制、所得参与制、婚后所得共享制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归各自分别所有,但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而不分割;待婚姻终止时,配偶各方所得的财产扣除当初财产之后,剩余财产较少的一方对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有多余差额二分之一的请求权。所得共享的目的是为在婚姻期间因献身家庭和孩子而无法获得自己的收入或积蓄的妻子提供帮助。

立法

共同财产制早在中世纪的许多国家就存在。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后,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较多。随着社会发展,20世纪以后,夫妻财产共同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风行世界。自1920年以后的50余年时间里,瑞典、德国、法国、瑞士、中华民国等国的夫妻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发生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