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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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亦稱“分保”、“第二次保險”,係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人的保險

特徵

主要特點是:

  1. 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都是保險人,通常都是保險公司
  2. 再保險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承擔的賠償或給付責任。
  3. 所有再保險,都是以補償為原則,即對原保險人直接支付的賠款的補償。

再保險接收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