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 (民事)
无论审判监督程序基于哪种方式启动,一旦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定,就意味著再审提起阶段结束,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适用再审的审判程序加以解决。
管辖
再审审理的案件管辖权,归属于作出再审裁定提起再审的法院。因此,
- 在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裁定再审的法院;
- 在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中,即为受理抗诉幷裁定再审的法院;
- 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审查再审申请幷裁定再审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审理的管辖权可以转移。为了平衡司法资源的配置,当拥有再审审理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便利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依法将案件指令给原审法院再审(指定再审),或者指定给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指定再审),实现管辖权的向下转移。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后,应根据裁定内容进行再审审理,并将再审结果上报给上级法院。
参见主条目:
提审、指定再审与指令再审的关系
现行法对于再审审理的管辖规定了提审、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三种形式(《审判监督解释》第27条)。三者之间的立法定位是: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再审为例外。
虽然《民诉法》对于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规定了上一级法院、原审法院和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从提高裁判权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级法院再审不仅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于再审裁判的信服程度,而且有利于纠正原审错误。
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或者由原审法院、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更有利的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如果单纯为减轻上级法院的审判压力而将案件大量指定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审,则可能引发对于再审裁判的再次申请再审,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裁定书
指令再审与提审,均因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 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 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 裁定结果。
审理范围
再审审理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审判监督解释》第33条)。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再审审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尽管原审所有裁判均被撤销,纠纷重新回到原点,但既有程序会对诉讼的进程有影响。重审的审理依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依照《民诉法》第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已经启动的再审审理的范围中一并予以审理。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烦琐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只有在下列情形时,才能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主体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而不允许实行独任制。若原审法院再审,还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以防止其先入为主,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当事人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幷参加再审诉讼。
如果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如果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可以追加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的,需要根据再审的审理程序分别确定:
- 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 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幷无独立程序,须根据原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审理法院的审级来确定审判程序的适用:
- 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案件原本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 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则一律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审理程序
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 宣读抗诉书;
- 发表出庭意见;
- 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开庭审理时,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还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合法地实现。
开庭与不开庭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无论适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开庭审理时,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审理结果
《民诉法》、《审判监督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9种再审审理结果:
- 维持原裁判
-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 依法改判
-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驳回起诉
- 裁定准许再审原告撤回起诉
- 裁定准予检察院撤回抗诉
-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制作再审调解书
由于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再审审理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回应,确认是否撤销原生效判决。
维持原裁判
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37条,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审判监督解释》第38条)。
根据《适用意见》第210条规定,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第一、第二审判决具有《适用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第一、第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在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需要慎重对待发回重审。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原审法院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或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时,方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原审法院仅仅是对基本事实审查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应当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依法直接作出裁判,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依法改判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审判监督解释》第38条)。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应予改判(《审判监督解释》第39条)。
因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监督解释》第40条)。
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案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检察院撤回抗诉
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审判监督解释》第34条第2款)。
抗诉的撤回有两种情形:第一,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法院应当准予。第二,在再审过程中,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因抗诉撤回而终结再审程序时,应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原告撤回起诉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诉讼可能因为当事人撤回起诉而告终结。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监督解释》第35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调解
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确认其不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后,应当制作调解书。由于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而成,故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审判监督解释》第36条)。
法院裁定再审终结
除了正常经过审理作出再审裁判或调解书,在再审中发生如下事项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
-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法院准许的;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有《民诉解释》第402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
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审判监督解释》第34条第2、3款)。
再审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审理结果
经过再审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纠纷;也可以再次调解,重新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幷据此作出调解书。如果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内容幷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应当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审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民诉法》关于它们各自审限的规定,审限自裁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