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
出资逾期
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相反,若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则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责任
- 限制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馀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使其不能实际享有或者行使上述权利。
- 革除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称为股东资格之革除。但此种情形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