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自婚前婚後所得財產歸本人所有,並各自獨立享有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對方的支配和干涉的財產制度。這種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權交給另一方。
按此制度,夫和妻各自所得財產及其孳息都歸各自所有,配偶沒有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之分,也無所謂特有財產。婚姻成立不改變彼此的財產關係,婚姻共同生活所生費用由夫和妻共同分擔。長期共同生活使夫妻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以免失之偏頗。
分別財產制不否認夫妻因配偶身份帶來的倫理變化,肯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歷史沿革
資產階級在建立國家過程中,倡導人生而平等,人人具有獨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干涉。在婚姻家庭領域,沒有夫權,只有男女平權,妻與夫處於同等法律地位,各自擁有獨立人格,互不干涉。以夫妻別體主義為理論基礎的分別財產制正符合此價值觀,分別財產制也與資本主義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相符合,因而得到不少國家法律的肯定,影響日益擴大。
分別財產制源自英國。隨着歷史上英國對世界影響的擴大,英國法觀念傳播到許多地區。至今,分別財產制是英美法傳統國家和地區的法定夫妻財產制。
價值
分別財產制肯定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獨立之人,特別是承認已婚婦女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權利,反對夫權和男尊女卑,具有積極意義。從理論上看,它是最典型的夫妻平等的財產制度。
分別財產制可以滿足部分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特殊需要:
一、對夫妻雙方均具有較高經濟收入或有較多財產的婚姻而言,分別財產制是合適的。分別財產制使夫妻各自保持財產獨立和經濟獨立,方便夫妻各方行使其財產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促進民事交易的發達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從涉外及其他複雜民事交往看,分別財產制有較大的適應性。中國大陸的夫妻財產法律制度與香港、澳門及臺灣的夫妻財產制有較大差異。不同法域居民交往,或者中國居民與外國人締結婚姻,涉及婚姻家庭財產利益處理時,分別財產制能給不同文化背景的婚姻當事人提供方便。
三、分別財產制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係,有助於夫妻避免因財產或經濟問題發生糾紛,影響感情或婚姻關係穩定。
不過,迄今為止,「基本權利的社會性別不平等在所有地區始終存在」,婦女的就業機會和經濟收入大多低於男子,男女兩性各自擁有財產的數量和價值存在明顯差距;婦女承擔着大部分的家庭勞動。如果沒有其他法律和社會制度配套,普遍實施分別財產制,極易形成夫妻在財產權利與義務的事實上不平等。為了彌補分別財產制的不足,保護家庭主婦利益,即使在普通法國家,也有的用婚姻財產製取代分別財產制,或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採用公平分割原則,而不問是否為分別財產。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權利與義務
一、分別財產制下,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所得財產,均歸本人所有。對於某項財產的歸屬,夫妻有爭議的,主張該項財產屬於其個人所有的夫妻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則該項財產依法應推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二、夫妻一方對其全部個人財產,單獨享有佔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權利。原則上,夫妻任何一方作為其個人財產所有者對其個人財產享有所有權人的一切權利,同時應承擔所有相應的財產義務。
三、夫妻雙方對婚姻共同生活所需承擔平等的財產或經濟責任。夫妻雙方應該根據各自能力合理分擔家庭生活的開支和責任。夫妻一方如果婚後沒有收入或財產,但負擔了料理家務、照顧子女或老人,協助對方從事其職業或行業,應該視為該方已履行對共同生活的負擔。對作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條件的個人財產,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處分。
終止
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或者雙方離婚均導致分別財產制的終止,夫妻雙方協議變更夫妻財產制度,同樣導致原先實行的分別財產制的終止。由於分別財產制下,夫妻通常沒有共同財產,故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割與清算。但依法應被推定為共同財產的財產,仍需要進行分割。凡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分割時必須遵照此原則進行。
實施分別財產的夫妻,對外產生財產責任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財產約定,該債務依法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婚姻雙方共同承擔。終止分別財產制時應一併確定清償責任。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後,無個人責任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已墊付的份額。分別財產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家庭作出了特別貢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40條之規定,已作出特殊貢獻一方離婚時依法享有補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