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决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案件的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与判决、裁定之区别
决定和判决、裁定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涉及上诉、抗诉问题。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或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但判决、裁定则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的。
分类
决定以其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写明处理结论及理由。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它与书面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主要适用于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是否回避的决定;
- 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 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
- 撤销案件的决定;
- 延长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的决定;
- 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 开庭审判的决定;
- 庭审中解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决定;
- 延期审理的决定;
- 抗诉的决定;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