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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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就案件的有關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

與判決、裁定之區別

決定和判決、裁定不同之處在於是否涉及上訴抗訴問題。一般情況下,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效力,不能上訴或者抗訴。某些決定,如不起訴的決定、迴避的決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可能出現的錯誤,法律允許當事人或有關機關申請複議複核。但判決、裁定則是在法定期限內可以上訴、抗訴的。

分類

決定以其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口頭決定和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製作決定書,寫明處理結論及理由。口頭決定應記入筆錄,它與書面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主要適用於解決以下一些問題:是否迴避的決定;

  1. 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
  2. 採取各種強制措施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3. 實施各種偵查行為的決定;
  4. 撤銷案件的決定;
  5. 延長偵查中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的決定;
  6. 起訴或不起訴決定;
  7. 開庭審判的決定;
  8. 庭審中解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勘驗的決定;
  9. 延期審理的決定;
  10. 抗訴的決定;
  11.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決定;
  12.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決定等。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