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解除與終止與勞動關係之解除與終止
若將《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合同僅限定為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係建立的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即勞動關係解除和終止。在已建立勞動關係而未訂立勞動合同或已訂立勞動合同而未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並非勞動關係解除和終止。對於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而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6、7條的規定,在開始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前,屬於期限形式不確定且終止或存續不確定的勞動關係,除因主體資格消滅而終止外,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係;而從開始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當日起,則轉化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其解除和終止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對於尚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而言,其解除和終止也不宜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而應當由特別法規定。[1]
參考文獻
- ↑ 王全興.勞動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2: 210. ISBN 978-7-5197-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