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解除与终止与劳动关系之解除与终止
若将《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仅限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即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在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已订立劳动合同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的规定,在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前,属于期限形式不确定且终止或存续不确定的劳动关系,除因主体资格消灭而终止外,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从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起,则转化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其解除和终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对于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而言,其解除和终止也不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而应当由特别法规定。[1]
参考文献
- ↑ 王全兴.劳动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2: 210. ISBN 978-7-5197-0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