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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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是指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因

勞動合同的無效有下列情形: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爭議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確認。

後果

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

(一)停止履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勞動合同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因此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正在履行的應當停止履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

(二)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該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由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三)修正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對於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有效部分可以繼續履行,同時對部分無效的條款應予以修改,使其合法,能夠依法繼續履行。

(四)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無效勞動合同而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給予對方一定貨幣作爲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