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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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勞動標準法

勞動基準法,亦稱勞動標準法,係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優於(不能劣於)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凡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勞動規則所確定的標準未達到國家勞動基準的,均無法律效力。

主要內容

勞動基準法主要由規定勞動標準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包括工時標準、最低工資標準、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歷史

1802年英國《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成為工廠法的開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工廠法內容大都包括在勞動法中,並以勞動基準法的形式出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保護、未成年工保護的內容,具有勞動基準法的特徵。

違法責任

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法律責任,係指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具有以下特徵:

  1. 雖然適用約定責任,但優先適用法定責任。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不能以自行約定的方式預先或事後免除這部分法律責任。
  2. 雖然適用主觀責任,但主要適用客觀責任。只要出現了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況,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主觀過錯即過失或故意,只能作為一種加重責任的因素來考慮。
  3. 雖然適用民事責任,但同時適用行政責任。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在各國的規定中,除要求承擔賠償性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懲罰性責任。
  4. 不僅適用法人責任,同時適用個人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