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協議,乃證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之法律文書。
協議應當載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期限等。
調解協議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