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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規,包括如下含義:
- 亦稱工人法規,一般指適用範圍僅限於企業和體力勞動者的勞動法。如土耳其勞工法、菲律賓勞工法等。
- 在某些場合(如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文件中),是勞動法的另一種稱謂。
- 英國、法國和荷蘭等國歷史上為延長勞動日、限定工資最高額,迫使勞動者服從雇主而制定的法規。最早由英國於1349年公佈,規定所有60歲以下的人,除商人、工匠、自由職業者及土地所有者以外,都應當為雇主工作,工資以1340—1346年的工資為標準,並設立專職法官審理此類案件。後一再修訂,對受僱者懲罰愈益加重。由於工人和農民的不斷鬥爭,該類立法於19世紀末期逐漸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