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
協議解除在大陸法系稱爲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無解除權的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約解除第一契約,使第一契約的效力溯及消滅。「買賣契約因合意而締結,同樣,在契約開始履行之前,它也因相反的合意而解除。」
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爲必要,解除行爲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協議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爲既然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合同,也應該允許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情況下協商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協議解除的立法規定。
爭議:將協議解除歸入合同解除制度是否合理
在德國等國家或地區的民法上,其合同解除就是指的單方解除,以一方違約爲解除權産生的原因。在中國法律上,合同解除不僅包括單方解除,也包括協議解除,並且單方解除的條件也不以一方違約爲限。
大陸法系認爲,合意解除與民法所規定的合同解除在性質上根本不同,不適用民法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其效力應依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中國法把協議解除作爲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爲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判若兩制,而是認爲既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爲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爲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爲等。批評《合同法》將協議解除歸爲合同解除制度的,大有人在。
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合同法》第93條第1款)。
在採用合同形式解除既有的合同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約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既有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公德;要採取適當的形式。
程序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類型,幷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序,解除權處於備而不用的狀態,法律也予允許幷加以提倡。
要約與承諾
由於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
這裏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係,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相對人發出,幷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
這裏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表示。
裁判
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法國民法典》規定,凡是解除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判(第1184條第3項)。這種程序比較複雜,實行起來不方便。中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確認,或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效力
採取協議解除的程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辦完這些手續的日期爲合同解除的日期(《合同法》第96條第2款)。在合同解除不需辦理上述手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的生效之時,或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