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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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爲了保護受許人,防止商業欺詐行爲,法律通常會對特許人的主體資格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但對于受許人,法律通常幷無限制性規定,其只要符合特許人所設定的條件,就可以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義務

受許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 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2. 合理行使特許經營權;
  3. 協助特許人履行合同;
  4. 接受特許人監督、指導。

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特許經營活動是雙務、有償的,受許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相關的特許經營費用,這也是其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應當支付的對價,當事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受許人需要支付的費用作出約定。

合理行使特許經營權

所謂合理行使特許經營權的義務,是指受許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範圍和方式行使特許經營權。要求受許人合理行使特許經營權,一方面是爲了維持特許經營體系的一致性,保證特許經營産品或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面是爲了防止受許人濫用特許經營權,損害特許人及其他受許人的利益。

協助特許人履行合同

所謂協助義務,是指受許人在特許人按照約定進行培訓、指導等活動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參與、配合、告知等協助義務。受許人的協助義務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參與義務
受許人應當按照約定,參與特許人提供的培訓、指導等活動。爲保持特許商業經營體系的一致性、保證受許人所提供産品及服務的質量,在特許經營活動開展前及持續中,特許人通常會對受許人進行一定的培訓,受許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等參與。
配合義務
受許人應當配合特許人依法行使正當的指導和監督,幷爲其提供便利條件。例如,被特許人應當允許特許人合理地進入其經營場所,以便特許人進行檢查。此外,被特許人應當允許特許人合理地查閱其會計帳簿。
告知義務
在第三人侵害特許人權利或者就特許人授權受許人使用的權利提出權利主張時,受許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情况告知特許人。[注 1]如前所述,在受許人知道第三人對特許人許可其使用的權利提出權利主張或者侵害相關權利時,應當及時將相關的情况報告給特許人。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

受許人在違反因誠信原則産生的附隨義務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合同關係終止後,受許人也應當負擔一定的附隨義務,如應當及時將相關的技術材料等返還特許人。例如,在“上海某某某節能環保房屋建築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1]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特許人許可受許人使用其節能、環保、保溫、隔音、保護生態等房屋建築等專利技術以及商業秘密等,受許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上述專利技術和商業秘密,但在合同解除後,受許人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將上述商業技術秘密資料返還給特許人。

接受特許人監督、指導

由于特許經營活動通常會涉及相關專有技術、商業秘密、商業經營模式等的運用,因而,受許人通常難以單獨實施,其往往需要特許人提供持續的指導。同時,爲了保證特許經營的産品質量、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整體商譽,特許人應當有權對該産品的質量進行一定的檢查和監督,如通過抽樣分析、取樣檢查、培訓等方式對受許人的産品質量進行控制,受許人應當接受特許人的檢查和監督。此外,特許人也有權全面瞭解受許人特許經營的真實情况,從而確定相應的定期費用等。各國法律一般也都對受許人接受特許人監督、指導的義務進行了規定。[注 2]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2條第6項的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當然,特許人的監督、指導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特許經營活動。

注釋

  1. 各國法律大多對受許人的告知義務進行了規定,如《歐洲民法典草案》第IV.E-4:302條規定:“根據《歐洲民法典草案》第IV.E-2:202條的規定,受許人應當向特許人告知以下信息:(a)第三人對特許人所許可使用的知識産權主張權利;(b)第三人侵害特許人所許可使用的知識産權。”
  2. 如《歐洲民法典草案》第IV.E-4:304條規定:“(1)受許人應當許可特許人進入其經營場所,以檢查其是否按照特許人的經營方法和指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2)受許人應當許可特許人對其賬册進行查詢。”

參考文獻

  1.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