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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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對性,大陸法中稱爲「債之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於合同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爲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內容

合同的相對性包括合同主體、合同內容以及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關係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合同內容的相對性

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産生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無權爲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指合同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當事人應對自己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在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以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爲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