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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一般在兩個層面上使用合夥的概念:
- 合夥協議,它是確定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調整各合夥人內部關係的依據。
- 合夥組織關係,即合夥人的聯合體作為一個組織體,可對外與第三人發生各種法律關係。[1]
通常所說的合夥,是由合夥協議與合夥組織兩部分所組成的,前者是對合夥人有拘束力的內部關係,後者是由全體合夥人作為整體與第三人產生法律關係的外部形式,合夥大多是這兩種關係的結合。
參考文獻
- ↑ 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第1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