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乃審判組織之一,係指在訴訟中由法定人數的法官或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的審判庭。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案件,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且必須是單數。
合議庭審判長由法院院長或庭長擔任。在我國,也可由法院院長或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如本人參加審理的則由本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