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
商號權,乃商事主體對業經登記的商業名稱所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內容包括專有使用權、排他使用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客體
商號權的客體是商號。
企業名稱與商號是兩個有區別的概念。兩者都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文字符號。企業名稱中含有商號,而商號是企業名稱中最具顯著特徵的部分,是區別相同行業的不同企業的最重要的標誌。同一地區從事相同行業甚至採用相同經營特色、責任形式的企業可能有多個,它們之間的區別就只有依靠商號這一標誌。在一定意義上,企業名稱登記是設立企業時必須履行的一項登記義務。企業名稱的構成元素即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中行政區劃必須與企業所在地一致,企業所在地是南京,就不能選擇上海。所屬行業必須與企業的主要經營範圍一致,具體表述都要與國家行業分類標準中的表述相同。企業的組織形式又必須符合企業的組織形式或責任形式。企業名稱中只有商號才是按企業設立人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由選擇的,在同一行政區劃內的同一行業的企業中由該企業獨占,且最能反映企業特點的部分,因此,商號才是企業擁有的能在同行業中排斥他人使用的商號權的客體。而且商號權在更多的場合下,體現為企業的財產利益,因此商號權被認為是企業擁有的一項智慧財產權。
內容
商號權的權利內容等與名稱權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