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因爲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啓動再審,還是檢察院通過抗訴或者當事人通過申請啓動再審,只要法院决定再審後,原則上都應當在作出再審裁定的同時,中止原判决、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以避免因爲執行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但是,對于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由于其涉及當事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不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