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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背書,是指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爲被背書人的背書。
效力
回頭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並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於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被背書人是出票人
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由於他是最終的追索義務人,事實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權的,只有在匯票已經承兌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
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
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的,這時,他既是票據的債務人,又是票據的權利人,他要對其後手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