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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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國家部委

國務院組成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相當於內閣組成單位,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機構,其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其行政首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其行政首長一般為國務院組成人員(但現行《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均未提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一職)。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

國務院是組織、管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各項事業的最高行政機關。為了完成全國範圍內的各項組織管理任務,必須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按照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設有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以及辦事機構。

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受國務院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有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各部、各委員會在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4人;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5~10人。

領導體制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

部務會議、委務會議、委員會會議是各部、各委員會發揮集體作用的組織。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和其他成員組成;委務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員組成;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

職權

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這包括三個含義:

  1. 各部、各委員會主要是通過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來管理本部門的工作;
  2. 各部、各委員會必須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進行領導、組織和管理;
  3. 各部、各委員會發佈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必須以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為依據,不得同它們相抵觸。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