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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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措施,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在執行中,執行措施和執行程序是合爲一體的,採取執行措施就是履行執行程序。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措施。

對財産的執行措施

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産

民事訴訟法專門針對金融資産的執行措施作出了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出協助要求,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權、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産,但採取執行措施的財産範圍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法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産,應當作出裁定,幷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必須辦理。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費用。這裏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個人工資、獎金、勞動報酬及各種有價證券等。

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應當作出裁定,幷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産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産,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的生活必需物品和費用,進行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物品。

此外,下列財産,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 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2. 債務人所得的勛章和其他榮譽表彰物品;
  3. 享有合法有效的司法豁免權的財産;
  4. 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

法院查封、扣押財産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公民所在單位或財産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查封、扣押財産,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交被執行人一份。對於不動産和有産權證照的特定動産,在查封、扣押時還應當在相關産權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財産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間仍拒絕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産變現,幷將說的價款交給債權人。在變現的方式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採取拍賣優先原則,自行組織拍賣或者交由專門的拍賣機構拍賣。只有對於不適於拍賣的財産(例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等)或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進行拍賣的財産,才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例如金銀等物品),法院應當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後,將收購價款轉交債權人。

對於被執行人的知識産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權益,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向有關部門、企業發出協助通知,禁止上述權益被轉讓,在債務人在規定期限仍未履行義務後,拍賣、變賣、強制轉讓相關權益。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産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執行標的物爲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由執行員轉交,幷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應當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幷由被交付人簽收,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因持有人的過失造成該項財物或票證毀損或滅失的,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可按被執行人的財物或票據的價值強制執行。

對行爲的執行措施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該公民所在的單位或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執行員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撤出的財物,由法院派人運至指定場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負擔。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如果系可替代完成的作爲,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履行人。代履行所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拒不承擔的,依照對財産執行的方法採取執行措施,迫使其履行。

如果系不可替代的作爲,法院可採取間接執行的方法,通過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強制支付遲延履行金等手段,促使其自動完成義務行爲。

如果系不作爲義務,債務人因實施積極行爲,違背法律文書的規定,法院應當消除積極行爲産生的後果。

保障性執行措施

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産信息

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的,法院可以向各類機構發出協助通知,調查詢問債務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産信息,以瞭解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爲扣押、凍結、劃撥、變價做好準備。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産

法院認爲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隱匿財産的,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産隱匿地進行搜查。

搜查是執行中涉及被執行人財産權和人身權的一項嚴厲措施,因此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法院進行搜查,必須持有法院院長簽發的搜查令和工作證件。搜查公民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其家屬等見證人到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執行員進行;搜查中發現被執行人財産,應當依法查封扣押,但對被執行人的其他物品,如生活日用品、有關身份證件等不得查封扣押。搜查應當製作筆錄,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在搜查記錄中說明。

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除應正常支付遲延履行的一般債務利息外,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辦理財産權證照轉移手續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産權證照,如房産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以及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轉移手續的,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以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報告財産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産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司法解釋對該財産報告制度作了進一步補充。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産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而被執行人報告財産後,其財産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也應自財産變動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産情況,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法院應當准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産情況,應當保密。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産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又具有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如果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書面申請,限制其出境自由,幷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被執行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納入失信名單,通報徵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信息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個人徵信系統是爲消費信貸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分析産品,含有廣泛精確的個人信息。不履行義務的信息將導致被執行人的個人信用記錄減損,在日常生活和商業交往中遭到負面影響。由於徵信系統主要由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機構管理,故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記錄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公布,以通過社會輿論的監督,來威懾和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相關義務。媒體公布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布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參見主條目: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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