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乃我國法院中法官之一種。
審判員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審判員一人可以獨任審判。
在參加合議庭時,經人民法院院長或審判庭庭長指定,可以擔任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