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庭,別稱“法庭”,係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機構。
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設置相應的審判庭,不同性質的審判庭管轄案件的範圍和種類也不同。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設置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
各審判庭由庭長1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