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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乃法院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的領導人。
任免
在我國,合議庭的審判長由法院院長或審判庭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如果人民法院院長或審判庭庭長參加審判案件,便自任審判長。
職責
審判長的職責是:
- 負責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
- 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 告知當事人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 主持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 制止發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制止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並有權予以警告,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
- 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結束作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
- 主持合議庭評議,同其他合議庭成員一起對合議庭作出的判決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