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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亦稱少年法院,乃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機構。
歷史
在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於1984年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誕生。此後,其他一些地區根據需要也先後設立少年法庭。
審理案件
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 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 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 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其他涉及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庭庭長決定。
審判組織
少年法庭的審判組織,須由善於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審判長,並且要有女審判員或女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庭審
庭審場所,須為少年被告人設置座位,並為其法定代理人設置席位,其法定代理人的位置在辯護人一側。法庭上不得對少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司法警察可以不站庭。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著回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