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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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亦稱延期審理申請書延期開庭申請書,係指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遇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進行或無法繼續進行,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請求法院延期審理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是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賦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三、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法院提出,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須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做應訴的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