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
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亦称延期审理申请书或延期开庭申请书,系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请求法院延期审理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是指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赋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泛指: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证人,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收集、调查新的证据,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重新予以鉴定、勘验,或者已有证据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三、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充分的资料参加诉讼,而向法院提出,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须针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做应诉的准备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