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婚主義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形式婚主義,即要求結婚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

形式婚之形式又可分為登記制、儀式制和登記與儀式結合制三種主要類型。

  1. 登記制,是指依法進行結婚登記法律婚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日本、俄羅斯、保加利亞、古巴、墨西哥等國採取此制。
  2. 儀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儀式為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結婚儀式有三種,即宗教儀式、世俗儀式和法律儀式。法國、德國、瑞士、秘魯及美國的若干州等採用此制。
  3. 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是指既須進行登記又須舉行儀式法律婚才可成立的制度。羅馬尼亞、匈牙利和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採用此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即我國採用形式婚主義,且採取登記制。結婚登記不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