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实际违约之一种,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特征
拒绝履行的特点是:
-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
-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学理上通常认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造成期待利益的重大损失的违约行为等同于拒绝履行行为。
法律后果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不愿履行合同,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对此似乎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上,根据该条的精神,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尤其应当看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且不经催告便可以解除合同。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拒绝履行行为已表明债务人根本不愿履行合同,合同的存在已经对其毫无意义,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选择解除作为补救的方式。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已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故拒绝履行债务,也应使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问题在于,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依据何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关于“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来行使法定解除权。
值得探讨的是,异种物交付是否等同于完全不履行?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则不应认为有交付,而应等同于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异种物交付虽不符合合同规定,但毕竟存在著交付,因此不应使当事人享有解除的权利。王利明教授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此种情况已经表明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其基本义务,应使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