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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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日:こうりゅう;韓:구류;英:detention),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於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律的拘留,是過去《違警罰法》以及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一種行政處罰。《違警罰法》規定的拘留時間是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拘留時間是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拘留分三類: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行政拘留由縣級及以上級別公安機關的行政責任人(即局長)簽字批准,在公安機關所屬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也被授予了行政拘留處罰執行權。

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司法)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所執行,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由縣級公安機關行政負責人(即局長)簽字批准。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香港

香港警察可拘留任何懷疑犯罪者四十八小時以「協助調查案件」;過後如不正式起訴(提起公訴)便要將之釋放。

但如果得到裁判官同意,則可繼續羈押。

日本

依據日本刑法,拘留是一日以上三十日未滿的自由刑。

大韓民國

依據大韓民國刑法,拘留是一日以上三十日未滿的自由刑,類似日本。